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我们公司注册的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总公司如何做帐,是单独做一套帐,还是合在一起做一套。
请指教,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总分公司间应当分别单独做帐。流转税分别缴纳,依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所得税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互相间货物转移需要视同销售并开具发票。不影响总部缴纳的增值税,因为开票方的销项税是购入方的进项税,相抵后等于没有影响。对于总部的报表是单独核算分公司的内部收入与成本的,一方的收入与另外一方的成本相抵,也是没有影响的。
例如:
分公司调拨或销售给总公司做收入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