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C、D分别是A、B两家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A持有D34%的股份,B持有C34%的股份,A和B另成立销售公司E,A持有E40%股份,B持有E60%股份,C公司对外销售的产品先销售给E公司,E公司再对外销售,E公司办公场所设在C公司,且人员全部为C公司的相关人员(C、E公司两套帐、一班人马),A、B公司通过协议的形式年底将C公司的相关费用结转到E公司,请问怎样才能避免一些税收问题,如:E租用C办公楼,C就会发生营业税,诸如此类的税怎么避免。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通过协议划转费用,税务不认可,应该在费用发生期将其划分的费用记入相关的公司.租用的办公楼,应该签署租赁协议,开租赁发票,才可以费用列支.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按规定税收筹划问题不在网上做答,请咨询当地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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