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
想向您请教一下有关建筑业中装饰业务计税问题,
我在纳税人俱乐部发行的刊物(2010年12月上半月刊)中看到两篇与装饰业务有关的文章,但两者在说明计算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中是否包含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的结论完全相反
想就此业务弄明白,到底是哪个为正确结论?是应包括还是不包括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没有废止,如果是装饰公司自己提供的就需要缴纳营业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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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回复 | 其他条款废止了,但此条款没有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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