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个汽车销售公司,在2010年由于政府性强制拆迁,我公司取得了政府性强制拆迁费2000万元,同时,拆迁造成的资产损失900万元,我公司做了重置计划.想问一下,按照国税函2009(118)号文,如果,我公司在五年以内有重置支出1800万元,可以将拆迁收入减去重置支出后再上税.我的理解是取得收入当年不上税,待5年后按2000-1800=200万元缴所得税.然后在2010年拆迁时发生的财产损失900万元可以到税局去正常申报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这样做,行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按照国税函2009(118)号文,,待5年后按2000-1800=200万元缴所得税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2财产损失900万,国家已经给予补偿,税务不确认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