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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重组的问题

2011-03-25 09:37:57
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企业要与其他企业重组,具体的操作是这样的:我们用无形资产和实物资产进行出资,工人一块跟着合并过去,对方以货币资金出资,合并后的企业生产我们的产品,使用我们的品牌,我门不再生产此类产品,请问老师我们这种合作属于13号公告的资产重组不征增值税的范畴吗?实物资产是否需要开发票给新公司?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属于免征收增值税范畴,实物不需要开发发票,属于企业并购行为.具体文件参照如下:
增值税、营业税、契税和印花税。国税函[2002]420号、国税函[2002]165号、财税[1995]48号、财税[2008]175号、财税[2003]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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