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本公司是一家矿山企业,由于部分矿脉在另一个县,因此在该县设置了一个分公司,在采矿期间分公司耗用的电费,由总公司统一缴纳,请问:
1、分公司耗用电费得进项税,总公司是否可以抵扣?
2、若总公司不可抵扣,那么分公司是否可以抵扣?若能抵扣,依据什么票据?
3、若总、子公司都不能抵扣,怎样操作才可以抵扣?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增值税实行就地缴纳,如果总分公司不在一地的各自缴纳各自的增值税,所以不能抵扣。
2、可以抵扣,只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
(十四)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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