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
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因历史原因造成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现在想把税务注册地
转移到经营地。请问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转移吗?原来我单位留底的进项税款可以同
时转移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如果分属于不同的征收管辖地,注销一地的税务登记后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