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您好!
分公司先代总公司付款,分公司事后找总公司收款。考虑了三种方式:
1、发票开给总公司,寄给总公司入账,分公司挂往来。
2、发票开给分公司,分公司开票给总公司。(基本不考虑这种方式)
3、发票开给总公司或分公司,分公司开收据给总公司入账。(便于结算)
第一种是正常采用的。听说很多集团内部都是开收据的方式,请问有第三种这样开收据的吗?总公司凭收据可以入账吗?
另外,是否涉及到要按照借款结算利息的风险?若有,文件是什么?
非常感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因为总公司与分公司都是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故分公司不能直接从分公司的账户中代总公司付款。
2、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字【2000】第007号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