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计划于近日出口一旧设备,该设备系06年从台湾购进并入我公司固定资产帐,现该设备已过海关监管期,我司如要将它出售到境外的话不知是否免税?根据国税发(2008)16号文,应该属于免征不退税的类型,可我们咨询当地国税得到答复是按内销出售旧设备处理,减半征收增值税,我司觉得不妥希望能得到老师的指点!另如要出口的话在增值税报表上该如何填报,望指点迷津!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旧设备出口退(免)税的文件只有这一部。因为该文件未专门提及你公司此种情形的旧设备,在政策适用上可能有一个理解问题。你公司可提请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给予政策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