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本公司从事矿业投资开发,矿产品加工销售业务,在本省有多处矿点,在外省投资注册了一个全资子公司(企业法人),现尚在探矿阶段,部分矿点办理了采矿证,正在做采矿准备,目前兼做铜材贸易。本公司注册资金6000万元,本公司向银行货款1.5亿元,投入外省全资子公司注册资金7000万元,又拔付该子公司6000万元,子公司共用1.3亿元。本公司省内矿点5个共投入探矿开发成本5000万元。2010年度取得铜材贸易收入8000万元,成本7928万元,本公司管理费用100万元,请问2010年支付银行货款利息1600万元如何分配,是否可以全部计入财务费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可以计入财务费用,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成文日期:2008-09-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