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本公司从事矿业投资开发,矿产品加工销售业务,在本省有多处探矿点,在外省投资注册了一个全资子公司(企业法人),现尚在探矿阶段,部分矿点办了采矿证,正在做采矿准备,目前兼做铜材贸易。本公司注册全资6000万元,本公司向银行贷款1.5亿元,投入外省全资子公司7000万元,又拔付该子公司6000万元,子公司共用款1.3亿元,本公司省内矿点5个,共投入探矿开发成本50000万元,2010年度取得铜材贸易收入8000万元,成本7928万元,公司管理费用100万元,请问2010年支付银行货款利息1600万元如何分配 ,是否可以计入财务费用。会计分录该怎么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企业自用的部分进入财务费用核算,借给 子公司往来处理。
借:财务费用
其他应收
贷:银行存款
根据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对于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企业(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但如果统借方按照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将被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