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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使用过的车辆
2006-03-03 07:46:17
俱乐部会员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要处理两辆使用过的小轿车,其中一台为到期固定资产,只剩残值,另一台尚未到期,有余值4万多,请问我公司如何做帐务处理?两台车的帐务处理有区别吗?要缴纳哪些税种?
专家解答如下:
专家答疑—
•
•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熊注3:此前为“汽车” 】、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 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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