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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折旧年限

2011-04-19 11:01:17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我单位按财税[2005]17号通知精神,把无形资产摊销时间,原10年统一缩短为6年,进行摊销,并按初始入账的价值量做为计提摊销的基数进行摊销,请问对不对。对所得税汇算有风险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不是这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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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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