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汽车销售公司,厂家经常给试驾车要求,试驾车按照正常商品从厂家采购,采购后按照正常销售方式开机动车发票上照,试驾车可在一年之后进行销售处理。我公司试驾车上牌照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请问进行销售处理时是否需要交增值税。
我查阅到此税务条款的意思是不是处置金额如不超过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用缴纳增值税
“2002年3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税[2002]29号已失效。根据财税[20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