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您好!
我公司与境外公司签订了合同,规定:中国境内缴纳的税金由我方承担。 但,根据税法规定:我方只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实际由外方承担。这样,是否说明合同不能规定税金由我方承担?
如果合同有效,假定应付100万元(净额)。请问缴纳营业税的基数是多少?缴纳所得税的基数是多少?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合同违反了税法的规定,您公司承担的税法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营业税的税基等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100/(1-5.5%)
根据财税【2008】130号,缴纳预提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不得扣除缴纳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