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总公司购买分公司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在企业所得税汇缴时已将分公司该收入冲减,总公司应付福利费冲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总公司是否将该产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按不能抵扣进项税处理,转出进项税即可,不用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下面是视同销售的情况: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