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为一家外企,雇佣了多名外籍工程师长期在中国工作。因向境外支付其个人保险存在较多税务问题,而中国的社保系统也没有针对外国人的保障。因而我们在境内找到保险机为这些外籍个人投保。现在问题1是,这些保险费是否会被视同个人的工资的一部分,要计缴个人所得税?问题2是,这些保险费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我们可以取得保险公司发票,但发票抬头如果开为被保险个人时,是否对允许?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目前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请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查询。
2、发票抬头如果开为被保险个人时,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