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委托贷款,已逾期三年,利息未收回,利息收入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上述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应按合同约定确认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利息,下同),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不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