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保管及运送他人存货(非主营业务),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我公司已委托他人代为维修,且保险公司会理赔一定金额,请问产生的维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发票原件保险公司需取回作为理赔凭证。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依据这一规定运输发生过程中损失对应的维修费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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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回复 | 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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