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关于房产税计税依据问题想请教:
财税{2008]152号文件《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计算房产税的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不作为房屋原价,不作为计算房产税的基数,但财税[2010]121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中规定,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括地价。请问老师在2011年计算房产税时,计税基数是否应包括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购置成本?如不包括土地成本,税务部门也未提出异议,后期是否有被追溯调整的可能?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是的,必须包括土地的购置成本,否则以后会被处罚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