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我国营矿山企业,经营范围铜矿开采、物业管理、货车运输、水泥制造等公司有运输处车辆都办了营运证,但只有几台车对外服务,其他车辆为矿山自己使用,地税局要求全部车辆按吨位核定征收营业税,是否合理。有没有文件规定文件号。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如果认为不合理可以申辩。但需要提供内部使用的详实资料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