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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摊销

2011-05-16 17:04:52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一煤炭公司,2008年取得探矿权证,2009年2月交纳了800万元的探矿权价款,2009年5月与一地质队签了合同,负责勘探煤田储量,勘探费用为360万,我们按照探矿权证上标明的3年期的探矿权,按800+360万元入无形资产价值,按3年期进行摊销,摊销额入管理费用,所得税汇算时是不是对无形资产价值按10年摊销的金额进行调增?还是不用调增?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由于涉及金额较大,请问明探矿权3年到期后,如何续延,是否缴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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