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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肤护发,清洁类化妆品组成套装交消费税吗?

2011-05-21 00:30:09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生产护肤护发类,清洁类产品,如洁面乳,霜,水,根据财税《2006》33号,取消有关这类产品的消费税。组成套装的化妆品由征税化妆品和不征税的组成,要一起计税,但如果只是由护肤护发类,清洁类化妆品组成的套装是否缴纳消费税?不征税,在开票时是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是否不要开具套装这类名称?请专家比较明确笼统答复,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征税的化妆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3号
三、化妆品
化妆品是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化妆品品种较多,所用原料各异,按其类别划分,可分为美容和芳香两类。美容类有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蓝眼油、眼睫毛及成套化妆品等;芳香类有香水、香水精等。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
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成套化妆品等等。
(一)香水、香水精是指以酒精和香精为主要原料混合配制而成的液体芳香类化妆品。
(二)香粉是指用于粉饰面颊的化妆品。按其形态有粉状、块状和液状。高级香粉盒内附有的彩色丝绒粉扑,花色香粉粉盒内附有的小盒胭脂和胭脂扑,均应按“香粉”征税。
(三)口红又称唇膏,是涂饰于嘴唇的化妆品。口红的颜色一般以红色为主,也有白色的(俗称口白),还有一种变色口红,是用曙红酸等染料调制而成的。
(四)指甲油又名“美指油”,是用于修饰保护指甲的一种有色或无色的油性液态化妆品。
(五)胭脂是擦敷于面颊皮肤上的化妆品。有粉质块状胭脂、透明状胭脂膏及乳化状胭脂膏等。
(六)眉笔是修饰眉毛用的化妆品。有铅笔式和推管式两种。
(七)唇笔是修饰嘴唇用的化妆品。
(八)蓝眼油是涂抹于眼窝周围和眼皮的化妆品。它是以油脂、蜡和颜料为主要原材料制成。色彩有蓝色、绿色、棕色等等,因蓝色使用最为普遍,故俗称“蓝眼油”。眼影膏、眼影霜、眼影粉应按照蓝眼油征税。
(九)眼睫毛商品名称叫“眼毛膏”或“睫毛膏”,是用于修饰眼睫毛的化妆品。其产品形态有固体块状、乳化状。颜色以黑色及棕色为主。
(十)成套化妆品是指由各种用途的化妆品配套盒装而成的系列产品。一般采用精制的金属或塑料盒包装,盒内常备有镜子、梳子等化妆工具,具有多功能性和使用方便的特点。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头发漂白剂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3号)
三、关于取消税目
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八、化妆品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

2、取消征税的护肤护发品为国税发〔1993〕153号文中明列的护肤护发品。其中(十)其他各种护肤护发品应理解为高档护肤类。

3、由不征税护肤护发品组成的套装也不应该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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