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有大笔呆滞零部件,原值超过30万,由于原产品设计问题,不在生产或已经升级新产品,此部门零部件报废是否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如果不需要,企业需要提供哪些证据,表明此部分物资是产品升级换代产生的呆滞物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不用转出,只有管理不善造成的才需要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