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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的高低压配电柜进项税能否抵扣

2011-05-23 12:29:57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煤炭开采销售企业,2010年度购进了一批高低压配电柜及真空馈电开关、变压器等,用于矿上生产用电装置,现当地国税局认为此部分进项税不能抵扣,要求我们现在予以转出,理由是依据财税【2009】113号文件。请问老师,我公司所采购的高低压配电柜及真空馈电开关、变压器等进项税可以抵扣吗?如可以抵扣,理由是什么?我们怎么给国税局解释?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财税〔2009〕1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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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你可以问他,你们的设备属于2009 113号文件的哪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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