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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国债资金

2011-05-23 16:48:11
提出如下问题:
1、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不征税支出的进项税不能抵扣,不征税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2、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产部分,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经批准冲减专项应付款。

3、是否交企业所得税按下文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问老师使用国债资金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吗,是全不能抵扣,还是只是形成费用或资金的部分不能抵扣,其他的只是冲减国债资金的部分可以抵扣。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政府补贴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企业所得税与此一致。如果该政府补贴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调整,同时调整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与摊销额。
2、企业取得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按专项用途来使用,形成资产的进项税按增值税法的规定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增值税没有直接规定取得政府补贴收入购进的货物的进项税不能抵扣。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分析。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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