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企业整体出售的涉税问题

2011-05-30 14:11:42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铁精粉加工的企业,现欲将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出售,2011年4月份资产负债表列示,资产总额5000万,负债3500万,权益为1500万,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未分配利润500万,请问专家,在此项业务中,我公司涉及到的税种有哪些?特别是所得税,适用的文件号是哪个?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根据国税函[2002]165号: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3、根据财税字[1995]048号: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