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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的解释

2011-06-01 11:24:13
提出如下问题:
增值税细则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请问:供热公司的管网建设施工完毕进固定资产,是否属于上述不动产?请帮我分析一下不动产概念?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供热管网属于上述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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