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以生产销售小家电为主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现有部分产品内销,是发出商品销售,请问:
如果会计上以分期收款的方式确认销售收入,则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上至少应具备什么条款?此条款如何表述?按如下方式表述可以吗:
付款条件:收到本订单的全部产品并验收合格后,60日内支付60%,90日支付40%.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在分期收款方式下,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应该是约定的具体收款日期。收到全部产品并验收合格后,请问验收期为几天?约定不清的视为没有约定收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