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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铜含金进项税额转出

2011-06-02 20:25:22
提出如下问题:
粗铜含金进项税额转出有没相关国税下发的相关文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
现将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一条所称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
  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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