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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旅游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2011-06-07 11:43:17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将组织公司员工出去旅游(红色之旅),请问老师我公司发生的所有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怎么做账务处理?用工会经费支付可以吗?有相关的规定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1)、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基层职工的教育和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你公司上缴纳的工会经费如何使用请咨询工会组织。

2、如果不能作为工会经费支付,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涉及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财税部门来函反映,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组织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奖励营销业绩突出人员的现象比较普遍,要求国家对此类奖励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企业和单位以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个人营销业绩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抱歉即使是红色之旅,其费用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充其量如果有工会组织,在工会经费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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