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企业拟将2007-2010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分红给股东。请问2008年及2008年之后的利润是否必须要缴纳10%的所得税。能否不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