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我公司06年成立外资公司,属于生产制造也,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为10%,去年有处置一批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很少,我目前能变更残值率吗?如果可以,我是否可以变更为5%或者是0%?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2、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不矛盾。说的是新旧法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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