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的电费票据单位名称是我租用房屋名称,有什么办法让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可以要求出租房屋单位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9]53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推荐:
与承租单位共用水表,如何开具发票?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4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企业把部分厂房租赁给其他单位使用,但是与承租单位共用水表,并收到了自来水公司按6%的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包括我单位和承租单位的全部水费,现承租单位要求我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样做可以吗?应按哪种征收率开具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自来水的适用税率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按简易办法征收仅适用于自来水公司销售的自产自来水,而企业转售自来水,不适用简易办法,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