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使用的ERP软件由境外服务公司(在印度)提供在线的咨询及维护服务,没有服务人员在境内提供任何服务,这种情况下,根据国税函(2005)第9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提供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征税问题的批复,是不是属于境外提供劳务部分,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这个和软件的版权归属有没有关系? 我们的版权是由美国总公司购买并代垫软件使用费的.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必须扣缴营业税,新营业税及条例颁布后,该文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