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2011年4月16日召开董事会,会议中通过了2010年利润分配的方案,于2011年6月10日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在6月20日请国税局开具完税证明时被国税指出缴税延期了55天,要收取滞纳金,国税依据一份2011【2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时间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认定我司应该在4月16日缴税,而我司认为,董事会只是承认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分配日期有与股东的邮件往来说明,实施分配的时间是在7月5日,请问我司这样的情况是否要交滞纳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应该是董事会会议中通过了2010年利润分配的方案的时间
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要交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