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一矿业集团公司,经营地在A县,在同一地区B县注册成立全资矿业子公司,现处于矿井建设阶段。集团公司出资建设矿井,与B县供电公司签订供电合同,与建井施工单位签订用电合同,约定平价售电。现账务税务处理为:B县供电公司开具的电费发票在集团公司报销抵扣进项税,同时集团公司对各施工单位按月结算开具售电发票,计提销项税,增值税在A县申报。现B县国税局要求集团公司不得抵扣进项税,并做转出在B县申报缴纳。问B县国税局的要求是否合理,另有无更好的纳税处理方法?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B县国税局的要求是合理的,该矿井是属于B县子公司的业务,不是集团公司的业务,发票应向B县子公司开具,应当由B县子公司在B县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