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属煤炭开采销售企业,日前收到国家财政补助专项资金500万元,主要用于公司购买综采设备及废水处理设备,请问老师,我公司怎么进行账务处理?谢谢!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政府补贴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