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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材料购入时全部计入生产成本

2011-07-05 17:51:34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

我公司属外商独资企业,主要从事机械设备制造。最近讨论新上一套生产管理系统(日本的)。对外购材料计入成本时中方与日方意见不统一。

日方:对于可直接明确计入某一产品成本中的外购材料,购入时直接计入“生产成本-材料费”,不通过“原材料”科目入、出库。

中方:购入时记“原材料”,生产领用时记“生产成本-材料费”

现日方要求中方提出理论依据,请老师给与指导回复为盼。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三章 计量

  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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