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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建税

2011-07-06 17:31:58
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前不交城建税,如果有进料加工业务,手册在2010年7月就不在使用,在海关核销后再到税务核销时已到了2010年12月以后,因为此手册在税务申报时是计划分配率较高,在税务核销时计算出来的实际分配率低,这样产生了免抵税额。请问此手册在应交城建以前已经停止使用,如果税务的核销结果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此手册产生的免抵税额是否要交城建税?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1997]14号
(二)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也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扣减。


以免抵的增值税税额的所属期为准比较合理。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1、自2010年12月1日起,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 2、手册在2010年5月份已停止使用审批核销通知单在2010年12月以后。 3、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5号 “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个人理解“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中的“当期”应该在2010年5月份停止使用以前,不应该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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