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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1、自2010年12月1日起,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 2、手册在2010年5月份已停止使用审批核销通知单在2010年12月以后。 3、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5号 “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个人理解“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中的“当期”应该在2010年5月份停止使用以前,不应该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