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在2008年5月成立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可我分公司所属内蒙古政府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与2008年7月1日执行,我公司用交耕地占用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占用耕地的当天,不是公司成立的日期。
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2、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占用税具体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因此,你公司可以按内蒙古政府下发的耕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