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商场以联营形式经营一品牌,该品牌经营“K金配饰(如K金发夹、K金项链)”,我司财务认为其属于黄金饰品范围,应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但该品牌供应商认为其产品是配饰,不应缴纳消费税,请问此品牌产品是否应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
另外,若此品牌不应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而我司已缴纳,是否在下月报税时可将此品牌消费税在当月缴纳消费税税款中抵减。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k金首饰应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