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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咨询

2011-07-18 18:02:35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属外商投资企业,目前享受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关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收优惠。由于外商要退出,自试生产到现在只有五年时间,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少交的税款,会不会要求补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8〕23号
三、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2、《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76号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四、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国产设备净值是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设备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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