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型外资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请问我公司出口贸易类的物资(外购后直接销售的)是否可以享有出口退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如属于列名的生产企业的,可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
一、列名生产企业(见附件)在外购产品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增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356号:
一、同意你省(市)出口的外购产品,按照财税〔2004〕125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二、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需将自产出口货物与外购出口货物分别做账,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对外购产品要单独申报。
三、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从农业生产者直接收购的农副产品未经加工出口的,不予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