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根据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款: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此文至今未废止,对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45号:
二、关于股息所得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
2.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上述规定全文废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税款的征收权在你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有关具体办税事宜,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