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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肥配套企业的增值税问题

2011-07-30 21:26:23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目前在四川地区成立了一家生产磷酸一铵化肥的子公司,同时政府配套了磷矿资源,该子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了当地的探、采矿权。目前我四川子公司使用其自产的磷矿石是无需缴纳增值税,只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给税务部门,由于四川子公司的使用磷矿石产生的最终产品“磷酸一铵”属免增值税产品,当地政府要求四川雷波公司必需将其生产磷矿石的部门单独分离出来,成立法人公司,这样雷波公司再使用其子公司的磷矿石必然要缴纳增值税。现问当地政府这样要求是否有政策依据?政策依据是什么?如果没有,目前的状况,我公司应如何应对,采取什么方式才能达到降低税负。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政府的要求没有政策依据。既有免税产品又有应税产品的可按下文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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