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贷款给关联公司取得利息收入,请问这个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是需要代开发票还是以纳税申报表的方式进行?
如果不开发票,对方关联公司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不在同一地区的,纳税地点是否有要求?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且借款利息不超过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就可以扣除。
由于非金融企业发生金融业务应税行为,其缴纳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由收取方税务分局征收。
2、符合下面的文件可以不用开发票。
可以凭“统借统还”合同等作为入账的凭证;或开发票但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7号 )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