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以生产小家电为主的生产企业,产品99%出口。现有如下问题咨询:
一、有些零件工序特殊,需发给其他企业电镀,此电镀企业是在中国境内的,加工费是用外币结算的,加工费由我公司的香港总公司支付给此电镀企业的香港公司,请问:这样操作是否符合税法和海关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应如何操作才符合税法和海关的规定?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正确的做法:
1、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业务。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2、有关委托加工视同自产产品退税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170号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