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外资企业每年上交的义务植树代种费能否税前列支,有无相关文件规定?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无专门的文件规定。个人认为属于与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注:行政性罚款不能在税前扣除,如:工商局、税务局、技术监督局、环保局等的罚款。企业之间违约而支付的罚款或违约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包括银行罚息(因为银行也是企业,不是行政部门)。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注: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六)赞助支出;
条例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条例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