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集团公司经营多个品牌汽车4S店,有的建店土地不是自有的,而是向出租方租赁的土地,在租地上新建4S店,我的问题如下:
1、在租地上建店发生的装修费用在税法上能否允许作为长期待摊费,还是必须作为固定资产建帐,在20年内提折旧进入费用?
2、如果只能作为固定资产的房屋建帐,因为房屋无法取得产权证(因为地是租的),是否每年还需要根据房屋的折余金额进行缴纳房产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上述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房产税,应该按原值计算。财税[2010]121号